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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相似度高的人物图片算侵权?

2026-02-21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误用相似度高的人物图片算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强调了对于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面部特征)处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合法正当必要”。如果某一方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了与某位名人或其他公众人物极其相似的图像,并且这种使用给该人士带来了负面影响或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拍摄公共场所人物是否侵权呢?

拍摄公共场所人物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拍摄行为的目的、方式以及后续使用情况。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侵犯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侵权;反之,如果只是为了个人欣赏或新闻报道等正当目的,并且没有损害到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则一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于公共场所中的人物进行非商业用途的拍摄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但在实际操作时还需考虑具体情况,如被摄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有特殊隐私保护需求等因素。

即使所使用的图片并非直接来源于被模仿对象本身,但如果其高度相似性足以导致公众混淆,并因此损害了原主的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在涉及此类问题时事先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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