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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什么原则?

2025-08-19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涉外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什么原则?

1.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协商、尊重个人意愿与法院裁决相结合。

2.特殊考虑:当涉及到涉外因素时(如一方为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等),除了遵守上述一般性规定外,还需要特别注意是否适用其他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

3.执行难度:由于涉及不同国家间的法律规定差异及司法协助等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建议当事人通过专业律师咨询获得更具体的指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手续?

涉外结婚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无国籍或为港澳台居民的情况下,在我国境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这类婚姻登记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事宜时,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并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鉴于此类案件复杂度较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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