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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2021-11-10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资深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司增资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地点:在本公司办公室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1、原股东:XX、XX。2、新增股东:XX。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XX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原股东XX将所持有公司XX%股权出资额为XX万元人民币以XX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XX。


  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XX,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2、股东XX,认缴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定:


  因股东股权转让,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同意免去XX执行董事及经理的职务,本公司由XX、XX组成新股东会,选举XX为新的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原股东签字: 新增股东签字:


  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注意事项:


  1.以上股东会决议的变更事项,正式行文时,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内容,其中第五条的1、2、3、4点内容,应根据设立董事会或者设立执行董事以及是否任期届满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内容。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所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原股东会、新股东会通过,出席股东如有反对或弃权的应列明所占表决权比例。


  3.本股东会决议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4.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出席会议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如需列明其出席代表姓名,可在单位名称后加;;。






增资扩股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如果对于一项投资比较满意的话,可能后续还会增资。如果需要增资扩股的话,肯定需要与对方签订一个增资协议来保障日后的合法利益。增资扩股协议的双方主体是有着法律上的规定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增资协议签订主体在我国有什么要求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二、增资协议签订主体在我国有什么要求


  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我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股东。


  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关于增资协议签订主体在我国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资协议签订的话,实际上就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就是入股成为股东。那么成为股东肯定是需要符合《公司法》上的一些规定的。比如说,自然人就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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