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一人有限公司成立的所需条件
2021-12-10广西桂林资深律师
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资深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为便于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监管以及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利益,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实施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以及外资对国内企业的收购,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理论上虽说如此,但事实上并不鼓励设立外资低于25%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外商投资企业运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也是公司投资人发生变化这一涉及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实践中,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也较多。现本栏目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时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作概要说明,以使股权转让顺利完成。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其他。
二、股权转让的审批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合作方的同意。
三、其他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四、变更登记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事务总局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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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成立的所需条件
在我国公司的种类分为很多种,包含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分类由承担法律的不同来划分,如果是有限公司,公司面临倒闭之后,就只需要赔款有限的,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一人有限公司成立的所需条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一人有限公司成立的所需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除要求具备设立一般有限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五种条件外,还特别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的条件,使得公民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一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注册有限公司所需;
2、每年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财务审计的条件,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经常性财务审计支出,且对公司的财务保障的外在监督提出了比有限公司更高的审核要求;
3、公司设立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条件,在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今后单人投资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4、在公司资金使用上要求同股东个人其它资金严格分离,否则将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的条件,使得由于公司财务缺陷导致投资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风险大幅度增加。
二、一人有限公司特征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三、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
公司法对其有如下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律规定需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其特别规定。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都知道了,一人有限公司成立的所需条件有哪一些情况一人有限公司及出资的股东只有一个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它有着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是10万,感谢您的阅读。